笔者在平时工作中,常常遇见当事人咨询:请假就诊期间受伤,是不是是工伤。因此,笔者对该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探讨。
笔者觉得,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需要分为两种情形加以讨论:
01
请假就诊经抢救无效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虽然通常来讲认定工伤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址、工作缘由”三个要紧认定原因,但考虑到日常的情形,法律规定将认定工伤的情形作出了扩大规定,即为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其中,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忽然感觉身体不适随即请假前往医院就诊但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应当视同工伤。
但此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假如身体不适未选择就诊而是回家休息后死亡的,依据法律的严格规定,是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的,由于并不是是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上。
02
请假就诊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一般觉得,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突发疾病请假外出就诊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因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就诊是以医院为目的地进行特定事由,具备必要性,应当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同时,劳动者虽是上班期间请假外出,但其外出就诊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是与从事的工作具备紧密的关联,具备合理事由,也是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因此,上班期间劳动者因病请假外出就诊,途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都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不是所有些请假就诊期间受伤,都是认定工伤的,需要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加以认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